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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八卦板很紅的新聞,剛好跟刑法最近的修正案有關係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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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八卦板很紅的新聞,剛好跟刑法最近的修正案有關係。
 
🎸如果明知自己罹患性病,卻還隱瞞這樣的事實、與他人進行猥褻或性交,導致性病傳染給他人,這樣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。
(註:感謝粉絲更正,若是愛滋病毒應適用特別法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」」 第 21 條)
 
據新聞報導,一堆人曾經和帶有愛滋病毒的性工作者交易過,這些人就有可能以被害人的身分去警局提告,但我認為不容易成立,因為特別法第21條需要「明知」的要件。
從新聞內容來看,該名性工作者是在4月2日才確診感染愛滋病毒,那麼在這之前接到的客人,就很難主張她「明知」自己罹患性病還進行交易。當然你可以說她可能之前就知道自己有性病卻還隱瞞,那這就是很難的證明問題了:你怎麼知道她知道?這可能要算命比較快。
另一個一個問題是:你也不知道自己有沒有感染。法條要求要「傳染」才會成罪,假如沒有被感染(可喜可賀),那就不構成犯罪。
 
傳染花柳病的罪名大概是上個世紀定下來的(你看現在還有誰會講花柳病?),刑度其實也不高,最重只罰一年以下而已,也許是因為這些原因,所以一個月前行政院決定修正刑法的提案中,就一併把這條罪刪除了。
但刪了可不是說以後就可以隨便傳染性病給別人,未來傳染性病給別人,會當成一般傷害罪來處理。
 
🎸刪掉前後的差別在於:
 
第一,傷害罪的刑度比傳染花柳病罪高上許多,傷害罪最高可以罰到3年,比起原本的上限高了三倍。
 
第二,以前傳染性病要「明知」才會成立,若未來變成傷害來處理,那麼不論是明知(故意)或是不知(過失)都可能成立,因此若你得了性病而不自知,又傳染給別人的話,你就有可能構成傷害罪。
但若成立的是過失傳染花柳病,那倒是比以前低的許多,最高罰到六個月而已。
 
🎸我覺得刑法刪歸刪,被傳染的受害人比起提刑事告訴,應該更想提民事賠償的訴訟,畢竟感染了就是想要醫好,高額的醫藥費當然會希望由加害者負擔。
這時候就是走基本的損害賠償路徑:證明對方故意傳染、過失傳染,侵害你的身體、健康,進而主張財產上(醫藥費)與非財產上(慰撫金)的賠償。
 
性交易說要納管說了很久,但我國總是礙於各種理由無法執行。雖然可以理解各種社會上的考量與阻礙,但如果積極管制,至少可以透過事前篩檢的方式來避免性病透過性交易而更為氾濫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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